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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26-01-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的使用与管理,维护学校视觉形象的统一性、规范性与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系统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基础识别元素及其应用规范构成,是学校视觉形象建设的统一标准,适用于学校及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 学校依法对“长江大学”校名、校徽及相关图形组合享有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章 系统的组成

第四条 本系统由基础系统与应用系统两部分组成。基础系统规定核心视觉识别元素的标准,应用系统规定其在各类载体与场景中的使用规范。

第五条 基础系统主要包括:校徽、标准字、标识组合、标准色与辅助色、校标、长大精神、校歌、校旗及辅助图形等。

第六条 学校校徽以主教学楼为主体图案,呈“一体两翼”造型,象征教学中心地位与科研、社会服务的协调发展。校徽上部为蓝色(印刷色彩模式CMYK参数为C:52M:7Y:4K:0),代表蓝天;下部为绿色(印刷色彩模式CMYK参数为C:89 M:50 Y:100 K:16),代表绿地,蓝天绿地与主教学楼浑然一体,象征天地人和谐统一。中英文校名为深蓝色(印刷色彩模式CMYK参数为C:100 M:90 Y:10 K:0),寓意严谨理性。

校徽图形具有法定的标准制图规范,其造型比例、结构与空间关系不得更改。

第七条 学校中文校名标准字体为毛体,英文校名标准字体为TeX Gyre Termes。专用中文印刷字体规范包括思源黑体Bold、思源黑体Medium、思源黑体Regular、思源宋体Bold、思源宋体Semi Bold、思源宋体Regular等6种字体。专用英文及数字印刷字体规范包括Open Sans Bold、Open Sans Semibold、Open Sans、TeX Gyre Termes Bold、TeX Gyre Termes等5种字体。

第八条校徽与校名组合方式限定为与中英文校名组合、与英文校名组合、与校属单位名称组合三类。其中,与中英文校名的组合方式有横式、居中式和竖式三种,与英文校名的组合方式有横式和居中式两种,与校属单位名称的组合方式有横式和居中式两种。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其他组合方式。

第九条学校校标为长方形,规格55.5mm × 16.5mm,分为教职工版(红底白字)与学生版(白底红字)。

第十条 长大精神表述为“求实、进取、创业、报国”,其内涵为:求实是根基,意为恪守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精神底色;进取是动力,意为激扬敢为人先、勇争一流的奋进姿态;创业是路径,意为锤炼艰苦奋斗、推陈出新的开拓品格;报国是追求,意为坚定胸怀祖国、无私奉献的崇高信念。

第十一条 学校校歌由《江汉石油学院校歌》改编而成,使用时应符合其五线谱与简谱规范。

第十二条 学校色彩体系包括标准色和辅助色。

标准色为“长大蓝”(印刷色彩模式CMYK参数为C:100 M:91 Y:22 K:0)和“长大红”(印刷色彩模式CMYK参数为C:19 M:99 Y:100 K:0)。

辅助色为“长江蓝”(印刷色彩模式CMYK参数为C:52M:7Y:4K:0)、“沃野绿”(印刷色彩模式CMYK参数为C:89 M:50 Y:100 K:16)、“丹桂黄”(印刷色彩模式CMYK参数为C:3 M:46 Y:92 K:0)、“樱花粉”(印刷色彩模式CMYK参数为C:2 M:46 Y:10 K:0)和“科技灰”(印刷色彩模式CMYK参数为C:16 M:12 Y:12 K:0)。

第十三条 学校校旗采用标准色,中央印有校徽及中英文校名全称,常规规格为240cm × 160cm。

第十四条 学校辅助图形包括形象辅助图形与建筑辅助图形,是对基础系统的视觉补充。

形象辅助图形包含“原油”“麦穗”“波浪”“书本”等元素,其设计融合了学校文化内涵、育人使命与学科特色。

建筑辅助图形取自东、西、武汉三校区标志性建筑及雕塑,具体包括“东校区12号教学楼”“西校区1号教学楼”“西校区5号教学楼”“武汉校区图书馆”“天圆地方”雕塑和“腾飞”雕塑。

第十五条 应用系统规定了学校视觉识别元素在办公事务、宣传展示、会务活动等各类载体与场景中的使用标准,具体细则以系统展示为准。

第三章系统管理与使用规范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是本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校范围内的系统使用行为进行指导、审核与监督。长江大学资产经营管理(荆州)有限责任公司经学校授权,负责本系统的商业运营,运营收益按规定比例上缴学校。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办公、宣传、活动等公务场合使用本系统,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规范。需在基础系统之上进行延伸设计的,应提前报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对不规范使用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有专属标志的单位,须向党委宣传部补充备案。本办法施行后拟新设计专属标志的单位,应在遵循本系统原则的基础上设计,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仿冒或篡改本系统元素构成侵权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